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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需关注的几个问题

作者:阎晓宏

关键词: 著作权法 版权 修法

摘要:

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,应立足我国实际,体现制度优势。以《民法典》为修法依据,贯穿契约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。保障公众利益,对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做出适度的限制,激励创新和加强保护,并对公权力的有效运行予以保障。要与国际规则相衔接,坚持多边主义,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。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已从以著作权保护为主的阶段,过渡到著作权创造与保护并重的阶段。基于此,修法应当平衡好这两个方面的关系。在著作权作品品种、形态多样,呈井喷式增长的当前,作品与社会需求的平衡关系已被打破,作品的种类和数量已远远大于社会需求。第三次修法征求意见稿对作品有了质的规定,作品要有独创性,作品须是智力成果。按此,需要厘清各类作品中哪些具有独创性,属于智力成果,可以纳入著作权管辖的范畴,并基于自愿原则分成两种类型:一种是需要得到许可,并且支付报酬的作品;一种是不需要得到许可,不需要支付报酬,保留人格权,鼓励广泛传播。这样既符合权利人的诉求,又有利于广泛传播,也可以减少纠纷与诉讼从而降低社会成本。关于作品登记,应当由权利人支付登记所需费用,而不宜由财政予以补贴;出现版权纠纷诉讼时,作品登记证书应当作为提交法院的必要证据,而不是可有可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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